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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信:全资子公司华信保里两案胜诉

时间:2019-11-13    点击:33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ST华信全资子公司华信保理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ST华信维权入口)

  与成都国元的诉讼判决如下:

  1、被告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 179,839,000.01 元;

  2、被告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以 190,000,002.29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 8,519,00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14 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就被告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1、2项所负的义务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9,343.57 元、公告费 1,580 元,由被告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黄河国际诉讼判决如下:

  1、被告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 92,701,238.42 元;

  2、被告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以 115,247,197.54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18 年 3 月 20 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284,166.67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14 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就被告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1、2项所负的义务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525,461.12 元、公告费 1,580 元,由被告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该案件的上诉期尚未届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相关当事人是否上诉尚不确定,判决执行情况尚无法确定,因此该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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