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各地资讯 > 陕西 > 文章 当前位置: 陕西 > 文章

投资黄陵血本无归?--对陕西黄陵县一起投资纠纷的调查

时间:2009-08-28    点击: 次    来源:新早报    作者:李堂平 彭丽 - 小 + 大

 投资黄陵血本无归?

                  --对陕西黄陵县一起投资纠纷的调查
                本报记者 李堂平 彭丽

  黄陵县地处黄河中游的黄土高塬,位于陕西省中部、延安市南端。黄陵县还比较落后,最好的轩辕宾馆为县政府接待宾馆无网络、县委政法委大楼有6家单位牌子、县内打出租车均无发票。但黄陵县矿产资源丰富,有煤、锗等地下矿藏,已探明的煤炭资源面积1000平方公里,地质储量27.3亿吨,属“渭北黑腰带”煤田。有采煤必有隐患,这些隐患却影响着黄陵县的稳定和形象。 

仓村乡联庄村非法占用林地毁山林
  两年前还抽劣质烟的陕西省黄陵县店头镇集贤村村民孙春芳,办理了土地灾害治理一些手续,借办“露天煤矿”的名义以股份合作为名,诈骗乔西亚和田学清两人共400多万元。两年后即在西安有三套房子(在其女孙敏名下)及三辆小车,这就是非法采煤带来的巨变。由于孙春芳,陕西及重庆商人乔西亚和田学清这两年也走上了艰辛曲折的维权路。 
  近日,陕西省眉县齐镇齐镇村八组村民乔亚西、重庆市开县汉丰镇永仙村村民田学清向《新早报》反映,孙春芳违法开采煤炭、涉嫌破坏大量林地及土地资源,偷税漏税以及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在黄陵县却得不到查处。 
  8月1日,记者到陕西省黄陵县调查。 

乔西亚
  乔西亚:拥有49%股份无法履责 
  2005年3 月28 日,黄陵县仓村乡联庄村委会,将该村联庄沟没有任何土地灾害的耕地50亩,以治理土地灾害的名义承包给孙春芳30年,让孙春芳开办煤矿挖煤。每年8000元整,出煤后,孙春芳按每吨30元-40元的标准向村委会分红。承包后,孙春芳由于没有资金投入,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投资商乔西亚。 
  2007年3月22日,乔西亚与孙春芳协商后签订了,黄陵县仓村乡联庄行政村门前沟耕地复耕和开采残煤项目的《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孙春芳负责会计义务,乔西亚负责出纳业务。生产经营中所需费用属生产成本的可直接发生,其它费用需双方共同签字生成。 
  孙春芳与乔西亚根据协议书的约定,项目开采前的一切手续由甲方孙春芳负责处理,乙方乔西亚承担开采前、后一切资金的投入,预计总投资款为250万元。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投资总额的10倍进行赔偿。 
  双方收益分配原则与比列:项目开发收益孙春芳与乔西亚股份以51%:49%的比列分红。每月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公布经济效益,并决定分红额度。 
  自协议生效后,乔西亚先后四次支付孙春芳120万元。双方在后续资金给付中因第三人蔡铜钢经手的80万元属乔西亚投资款,孙春芳没有入账,对此不承认。 
  2007年底,孙春芳对外宣称他已办好了所有手续,并瞒着乔西亚私自在联庄沟开工挖煤。 
  “我要求孙春芳出示由政府相关部门已办好的手续,并质问其开工生产、经营,为什么不通知我?”乔西亚说,孙春芳翻脸不认人,拒绝向他出示有关手续,并拒绝他进入施工现场。 
  自签订协议后,孙春芳并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协议。孙并未将卖煤吨数及金额告知乔西亚,乔西亚也不能进场施工。乔西亚根据双方的协议认为他负责出纳的权利,要求孙春芳对投资款及售煤款的收支去向进行清算时,孙春芳先以虚假账务应对,后又拒不清算。 
  “孙春芳又以办煤矿为名,背着我骗取四川客商田学清250万元,后又将田学清赶走,也不返还其投资款。”乔西亚说,“孙春芳与黄陵县有关部门串通,以土地灾害治理的名义,行违法开办黑煤矿之实。又以办煤矿为名,对我和田学清等外地人予以欺骗,牟取暴利,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乔西亚反映,孙春芳背着他在黄陵县工商局将合伙企业注册成了个人独资企业——黄陵县仓村联庄施工部。为了维护合法的权益,乔西亚将孙春芳告上黄陵县人民法院。 
  2008年3月30日,陕西黄陵县人民法院做出原告乔西亚与孙春芳签订的合伙协议为有效协议,双方应予以履行。但对原告乔西亚提出的经济损失、撤销被告孙春芳与田学清的协议不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下来后,孙春芳并未根据法院的判决履行他与乔西亚之间的合伙协议。
 


田学清:被骗入股三厂欲垮   田学清:被骗入股三厂欲垮 
  
 2007年9月14日,田学清与孙春芳签订了《仓村乡联庄沟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入股协议书》。协议书定由田学清向该工程入股150万元,占总投资20%的股份。他在与孙春芳签订协议时,一直不知道孙之前已与乔西亚签订过合伙协议。 
  “后孙春芳又以购买机械设备和我达成《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我又投资了54万元。”田学清说,事后他得知孙春芳在与他签定协议前已经与乔西亚于2007年3月22日签定了合伙协议,该协议约定乔西亚与孙春芳的股份比例为49%和51%。 
  “在这种情况下,我就委派周开学进驻黄陵县联庄沟施工部,但是周开学被孙春芳的人强行打伤赶出了黄陵县联庄沟施工部,黄陵县公安局对此没有进行过任何处理。” 
  为此,周开学于2008年2月13日就将该事报案到黄陵县公安局要求立案处理,但是黄陵县始终不予立案也不予答复。 
  2008年5月13日,田学清将孙春芳保案到黄陵县公安局,但是仍然没有反应。无奈他只好将孙春芳起诉到黄陵县人民法院。黄陵县人民法院以调解书的合法形式确认了他的股份,还保留他们的合伙企业为孙的独资企业。但该调解书没有实质性进展,但田学清仍不能进场,派去的管理人员被打回。孙春芳私自卖煤,田得不到任何一点钱。 
  田学清向记者说,这两年将200多万的投资款投与孙春芳合作,看到煤的巨大利润,他高息借款给孙,他多次给孙春芳带去家乡特产,孙的老婆生病他每次都花钱看望,目的就是搞好合作关系。没想到黄陵县投资环境这么差,孙春芳如此作为,他的血本无归,他在重庆的三个厂子因资金短缺面临倒闭。 
  田学清多次向该县各部门投诉举报,去年末该县在舆论的压力下成立工作组答复处理好他的事,但至今田每月都在重庆、黄陵往返,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孙春芳:四处欠债却腰缠千万 涉及多项刑事案件得不到处理 孙春芳:四处欠债却腰缠千万 涉及多项刑事案件得不到处理 
  
 “目前,孙春芳已经开采并出售煤炭八万多吨,获利几千万元。”乔西亚对记者说孙春芳并没有办理任何煤炭调运手续,没有缴纳一分钱税款,全部采用黑市交易。 
  “我和乔西亚作为合伙人投资的钱一分钱没有收回,更不要说是利润了。孙春芳将原本是合伙性质的企业,登记为独资法人性质,明显已经构成犯罪。”田学清和乔西亚将情况多次向黄陵县各部门反映仍然无人问津此事。 
  2007年12月23日,孙从田处骗取54万元用以购买铲车、挖掘机,其实孙并没有购买上述设备。田将孙涉嫌合同诈骗其28万元向公安局举报。 
  2009年7月21日,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以1月1日田与孙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为由不予逮捕孙春芳。 
  “孙春芳的诈骗行为发生在2007年,并不是2009年,县检察院以此为理由不予批准逮捕孙春芳。”田学清认为这是明显的错误。 
  8月2日上午九时,在黄陵县人民政府后楼二楼的县委书记接待室内,已坐满了等待书记接见的上访群众。除此之外,大部分未进入书记接待室的群众在一楼空地上等候。 
  田学清的弟弟,田洪兴在他哥哥的委托下到信访处登记材料。这一天县委书记接待日,上访的群众约百余人,投诉孙春芳的不下5人,除乔田投资商外,黄陵县店头镇张湾村村民蔡铜钢对孙春芳诈骗外来投资人的钱款的控诉、孙春芳在青海办金矿时,拖欠陕西省旬阳县仁河乡枫坪村4组村民柯从清等19人以上的农民工工资约13万余元。 
  约10时许,一戴眼镜的青年男子拿着田学清的材料对田洪兴说,“县委曹书记看了材料了,交代孙春芳的情况待接访时间结束后,到政法委书记办公室直接去找政法委书记姬晓武,这事情由政法委那边解决。” 
  田洪兴对这位声称曹书记的秘书男子说,案子已经向公检法部门反映了,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才来找县委曹书记的。这位秘书反复强调,政法委书记不接待田洪兴再回来找他。 
  8月3日下午5时许,在仓村乡联庄村门前沟。记者看见,大片的山林已被孙春芳以治理为名采空,毁坏程度相当严重。 
  8月4日早上十时许,记者到黄陵县林业局采访。 
  林业局副局长徐文海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孙春芳毁林占地一事经林业局调查已构成刑事犯罪。 
  2008年3月2日有情况反映,孙春芳在仓村乡联庄村非法占用林地毁山林采矿的行为,经黄陵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调查此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徐文海表示,此案已由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于2008年4月24日移送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该队于同年25日接受了该案的移交,对移交之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对此案的处理结果他并不知情。 
  孙春芳以合伙的名义骗取乔西亚及田学清外的巨额投资款外,还以无钱为由拖欠工程款350万元。孙以无钱为由,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退还乔田的投资款与股份。 
  8万多吨煤?几千万的金额?孙春芳面对乔田的追款表示说没有钱,这些钱去哪了?据了解,这位两年前没有钱还在抽劣质烟的孙春芳,如今腰缠上千万,在西安拥有三套房子、三辆小车,就是没有钱退还给合伙人乔田二人及施工队的工程款。 

《黄检侦监不捕字(2009)03号决定书》 合同诈骗: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批捕 
  
 2007年11月份,孙春芳在经营所承包的仓村乡联庄村土地灾害工程工程期间,与田学清商订二人共同经营一台挖掘机和一台装载机,两台机械共108万元,每人出资54万元,利润各占百分之五十。 
  2007年11月5日,田学清将20万元预付款转入孙指定的账户上。 
  2007年12月23日,孙春芳谎称原定两台机械已购回,田学清与孙春芳一同到工地确认后,两人签订正式协议,后由田学清分别于2007年12月24日、30日,2008年1月2日将剩余34万分别转到孙春芳指定的账户上。 
  期间,田学清多次向孙春芳问其经营情况,孙春芳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推委。田学清到工地实际了解情况时,才知道当时签定合同指的装载机是当时承包工人安勇的,并不是孙春芳的,田学清得知真相后于2008年7月到黄陵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受理初查。2008年12月29日立案侦察。 
  8月3日下午,记者到黄陵县公安局采访。该局一警官向记者介绍案情的经过。 
  “孙春芳当时只有用22.8万元赊销的一台现代挖掘机。在签订合同时孙对田谎称指的柳州50型装载机。犯罪嫌疑人孙春芳承认合同签订,收到54万元的事实,该款用于其他债务。” 
  2009年6月18日,黄陵县公安局对孙春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7月13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向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准逮捕。 
  7月21日,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检侦监不捕字(2009)03号决定书》对孙春芳涉嫌合同诈骗罪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准逮捕。 
  7月22日,黄陵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孙春芳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将此案向黄陵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该局认为孙春芳在此案中具备逮捕条件。 
  该局对犯罪嫌疑人孙春芳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实的证据有6条:1、2007年11月双方签订的合同一份;2、西安荣辉公司给其出具的假购销合同一份;3、银行转帐单;4、受害人报案材料;5、犯罪嫌疑人孙春芳的讯问材料;6、证人安勇、田乐群、杨黎明、杨军占、杨东兰等人证言。 
  黄陵县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春芳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受害人财物已构成犯罪。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符合逮捕条件。 
  8月4日上午9:30分,记者到黄陵县人民检察院采访了该院刘永红副检察长。 
  “7月17日县公安局将孙春芳案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孙春芳,7月21日检委会通过研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准逮捕。”刘永红表示,并不是当日驳回,是程序问题。目前,此事不合适向本报透露。 
  另外,记者向刘永红反映就此事检察院工作人员有辱骂公安人员的情况,刘永红随即向记者否认了。 
  8月5日,本报就孙春芳涉嫌诈骗、偷漏税、毁坏林地的行为致函黄陵县公安局,截止至记者发稿之日,仍未见该局答复。 

律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报捕合法 
  
 对此案,法讯网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雷向本报介绍:本事件中,孙春芳的行为可能涉嫌触犯以下罪名: 
  一、关于骗取乔西亚、田学清入股的行为涉嫌触犯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第五款规定: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孙春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为手段,骗取乔西亚、田学清的入股金,之后又将二人的入股金作为其私人公司的运行资金,将二人的入股金占为己有,属于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其刑拘是正确的,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不予批捕不妥,并且该理由太笼统、概念化,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二、派人打伤周开学的行为 
  如果周开学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或轻伤以上,那么应当追究以故意伤害追究孙春芳的刑事责任,否则当以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三、关于毁坏林地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孙春芳在没有取得林业管理部门相关砍伐林木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滥伐森林,且数量较大,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林木罪,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非法采矿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孙春芳在仅有延安市国土局下发的“关于土地灾害治理”方面的文件情形下,私自开采矿藏。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矿罪,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孙春芳的诸多违法行为能否得到处理?另据记者调查了解,孙春芳以黄陵县土地灾害治理为由非法采煤在该县属“正常行为”,该县还有多起以土地灾害治理为名进行“露天采矿”,对此本报将进一步深度关注。 

 新早报 2009年8月29日报道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西安环山路以南防火戒严 最严措施管控野外火源

合作网站 | 联系《青年法治网》 | 关于《青年法治网》
法律顾问:北京 律师事务所 主任:  |   QQ:/微信:625764804  |  地址:www.54l.net[邮箱:fzbbjb@qq.com]  |  电话:010-86753111  |